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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机构现状
  在日本,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不下千余个,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类:一类是国立公立机构,一类是民营私营机构。这里,仅介绍有代表性的几家:
  1.国立公立机构
  ⑴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根据《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法》,80年代初成立了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其目的是作为国家中小企业政策的主要实施机构,在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和技术高度化、加强人才培养、信息交换和国际化、加强企业技术进步以及建立企业共济互助制度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的主要工作有5项:对企业现代化发展的投融资;人才培养;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信息指导;中小企业业主的退休保障;促进中小企业稳定经营防止企业破产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要数风险投资和支持向企业的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流活动。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开拓新领域、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和开发新技术,事业团组织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区的交流活动,开办技术市场,派遣技术专家,提供交流咨询。
  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隶属于日本通产省。本部在东京,在日本各大区均有分支机构。
  ⑵日本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1996101日,在原日本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和日本科学技术情报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日本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主要职能:一是集中产学官各方面的力量,大力推进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二是建立牢固的科研基础设施和信息网;三是招聘国内外有识之青年学者到国立研究机构工作;四是推进技术转移和开展研究支援活动。
  在推进技术转移活动中,致力将大学或研究所的优秀成果产业化,培育和创造出新的产业。同时,积极推进与提高当地人们生活水平密切相关的科学技术的实用化,积极支持和参与新技术的委托开发和技术斡旋。在研究支援活动中,首先将国立实验研究等机构的研究成果归纳整理,建立数据库。然后,向有关研究者公开,以促进这些研究人员的研究开发活动。1998年度推进技术转移活动预算完成58.23亿日元(5150万美元),占事业团全年预算的7.3%。
  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隶属于日本科技厅。
  ⑶日本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振兴基金会。成立于19843月,它是由东京、大阪、名古屋等地的几家中小企业投资育成株式会社出资成立的,旨在通过尖端科技或独创技术振兴中小企业,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其中的"研究开发补助金"制度规定:对于以取得创造性技术为目的研究和开发,经认定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助;对于创办中小企业的,在创业开始起10年内可以获得优惠融资和补助。该基金会接受通产省的指导。每年46月接受来自社会的申请,10月份决定。每年可助成50来件,金额最大的可达3亿日元(2.6万美元)。日本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振兴基金会属于公立性质。
  2.民营私营机构
  19988月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大学等机构技术成果转化促进法》,根据该法律,已有6家新的技术中介机构受到了国家的认定。它们是:
  ⑴先进科学技术孵化中心。该中心采取股份公司形式,于19988月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日元,主要接受东京大学的研究开发成果,并将其向企业转让。同时,采用发行出版物、开设网页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成果信息。
  ⑵关西TLO公司。该公司为股份公司形式,于199810月成立,注册资金2550万日元,TLO公司的技术供给方主要是日本关西一带的国立公私立大学和东京大学、立命馆大学等。为了进行技术转让,公司开设"技术信息俱乐部",采用会员制,定期向会员企业发布信息。
  ⑶东北技术使者。该公司也采用股份公司形式,于199811月成立,注册资金6205万日元,技术提供者主要是京都大学、弘前大学、秋田大学、岩手大学、山形大学等机构的教研人员和有识之士。公司发行公司出版物,并登载科技成果信息。
  ⑷日本大学国际产业技术商务育成中心。该中心是日本大学的校内机构,于199811月成立。主要通过机构自设的网页发布日本大学本身教职员工的研究开发成果信息。
  ⑸早稻田大学外联推进室。该机构也是大学的内设中介机构,于19976月成立。成果来源主要是早稻田大学,推进室采用发行新闻快讯和网页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成果信息。
  ⑹筑波"联络"研究所。该研究所原是一家从事信息咨询的机构,19975月受到国家的认定开设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业务,注册资金1000万日元。主要面向筑波地区尤其是筑波大学的研究和开发成果开展业务。
主要做法
  目前,日本科技中介机构在开展咨询服务时,主要的做法有如下几种:
  1.委托开发
  对于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性基础技术,并且实业化比较困难的新技术,一般通过国立中介机构实行委托开发。此时,国立机构将新技术的开发采用委托的形式交给企业,提供开发所必需的费用,以图实用化。所谓开发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实业化所需要的最小资金规模。一般分为一般项目(1亿~25亿日元)和特别项目(1亿~5亿日元)两种。如果开发和实业化成功,对于一般项目则开发企业在58年内将所投资金偿还给国立中介机构,对于"特别项目"则首先在58年内偿还所投资金的1/2,其余1/2由企业化后的收入在15年内偿还。不成功则无需偿还。
  委托开发的具体运用有三个阶段:①收集新技术。即作为种子,广泛征集大学和国公立研究机构的优秀科研成果;②制订课题,选择开发企业。即将征集到的研究成果,根据国家的战略需要,制订面向实业化的开发课题。然后根据是否具有技术开发能力,选定合适的企业,实施开发委托;③推进开发阶段。中介机构与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保持经常的联系,中介机构了解开发的进展状况,与开发企业共同推进新技术的顺利开发。据统计,至1999年,日本科技振兴事业团实施的委托开发项目443个,62%为产业技术项目。
  2.开发斡旋
  这是对于开发风险比较小、离实用比较近的技术,中介机构站在技术所有者和开发企业之间,通过契约调整彼此关系的一种中介方式。中介机构从技术所有者手中征集技术,并付给技术使用费。然后交给开发性企业实施实用化或商业化,从开发性企业完成实用化或商业化之后的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偿还金。在此过程中,技术所有者可对作为技术使用者的开发性企业进行技术指导。由于其转化风险较小,所以成功率较高。此方式一般适用于中小企业的开业和创新。据统计,至19993月底(1998财政年度),日本科技振兴事业团实施的技术斡旋项目共563项,72%为产业技术项目。
  3.独创性研究成果育成事业
  所谓"创意",就是有概念但尚未具有具体的形态,为了使这些新创意和新概念能够发育、成长,中介机构可以实施独创性研究成果育成事业,通过在创意提供者和开发企业之间协调各种关系,使"创意"具有具体的形式(即模型化过程)。中介机构通过模型化过程,取得向实用技术方向发展的必要数据,然后据此获得新的商业化的技术。此时,由中介机构向开发企业提供模型化过程所需要的资金。一旦完成,通过前面所述的委托开发(风险大时)或技术斡旋(风险较小时)转入产业化过程。
  4.支援成果专利化
  这是针对那些实业化程度较高的技术,通过实施专利申请代理,达到对研究成果及其所有者权益的合理保护。具体做法是:应研究成果所有者的要求,由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对成果所有者提供咨询和评估报告,并与律师事物所协调行动,提供专利申请建议。或在授权条件下,代理专利申请。与此同时,科技中介机构还通过举办研修会和讲习会的形式,传播和普及各类知识产权知识和专利申请程序等。
支撑体系
  1.法律支撑
  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必须合法,即必须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开展活动。在此,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公立中介服务机构。日本通常是首先颁布一部法律(下称"成立"),伴随着法律的生效,国公立机构的人员、经费以及营业范围就自然被确定下来了。如《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法》和"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二是民营私营中介服务机构。此时,一般不直接颁布法律,但必须依据某部法律或规定(下称"依据法"),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经过有关中央省厅批准才能成立。当然,其经营范围不能超越所依据的法律。如依据《大学等机构技术成果转化促进法》成立的"先进科学技术孵化中心"
  2.资金支撑
  对于国公立机构,"成立法"有明文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每年通过其主管省厅或地方自治体下拨人头费和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经费在年度预算只列支,经常经费列入一般会计,个别特殊的委托研究等列入特别会计。国公立机构的人员仍为国家公务员。对于民营私营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采取股份制形式,由机关机构自行筹措,采取公司制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风险支撑
  技术转让具有较大的风险,咨询服务也带有公益性质。因此,为了使中介服务能够良性发展,解除后顾之忧是必要的。通常的做法是:对于国公立机构,如果向企业技术转让开业成功,则企业从制造贩卖的销售收入中偿还;不成功则无需返回技术成果使用费,其亏空的资金由国家专项的资金垫补。对于民营私营机构,则依靠市场原则,由契约确定技术供需双方的关系。基本上实行自负盈亏,但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相关省厅或基金会申请风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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